<![CDATA[diyichangyu.bokee.com]]> zh_cn Thu,24 Aug 2006 02:06:35 CST Tue,23 Jan 2007 11:42:10 CST http://www.bokee.com http://reg.bokee.com/account/web/img/logo.gif 博客网 http://www.bokee.com 您好,欢迎访问yunle110.bokee.com <![CDATA[为君、臣之道]]> .html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君以民存,亦以民亡。国家之财,皆出于民。君之所用,皆民之所拱。国家之用度,皆取自于民。国以民为本,君以民为天。君主以养民、安民为务,要重民只事,宽民之功,恤民之患,除民之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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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23 Jan 2007 11:42:10 CST 99
<![CDATA[一路走来——八]]> .html    没想到今年西政的成绩会出来这么早。还没起床朋友就打电话说去查成绩。其实我并不想尽早的知道我得了多少,因为我已清楚我的情况。

  结果果然不出我所料:总分330,英语49。看到成绩我没有伤心,因为我压根就没有抱有幻想。

  回想我的考研路,虽然在同学看来我付出的时间可能是最多的,可我并没有在所有的时间里都把心思放在书上。我没有学会学习,宏观上没有安排好总的复习计划,微观也有欠妥之处。

   家人让我再考依次,我也没有死心,而且西政一直是我的梦想我的追求,法学更是我最喜爱的专业,不然我不会在高考填志愿时第一志愿都是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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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03 Mar 2008 15:05:03 CST 0
<![CDATA[路在何方]]> .html
 
 

      此次考研看样子是没有希望了。家人希望我再试一次,其实我也没有死心。只是感觉没有了心灵的寄托,缺乏信心尤其是动力。我不知道怎么样才能回到高三时的状态。记得当时也没有什么雄心壮志,只是一味的学,对结果没有报多大希望。如今越想成功结果却越没有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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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23 Feb 2008 19:31:24 CST 0
<![CDATA[一路走来——七]]> .html
 
 

据考研仅有30天了。应该事冲刺阶段了。英语基本定型,专业课可谓提成绩的法宝,所以现在同学们都在狂背专业课当然我也不例外。每天手握那枯燥无味的这罪名那罪名,是在难受,不过时间长了也就习惯了,我喜欢所以我选择了她。

第一次听到西南政法的名字是在高二一节数学课上,当时数学老师批评我们班的第一名,说你有本事考上西南政法呀?从此我知道了西政事一所非一般的学校。到了大学对西政了解的更多了,她创造了中国法学教育的神话,她以她独有的法学文化底蕴吸引着五湖四海的辛辛学子,吸引着个法学大师来山城做客。虽然世纪之初西政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冷落,但西政精神始终没有泯灭,所有西政人都在等待着她重现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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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19 Dec 2007 17:06:56 CST 0
<![CDATA[一路走来——六]]> .html
 
 

据考研仅有42天了,可以说已经到了白日话状态。未来的这几十天应该说 还是可以决定谁是最后的胜者。

几个月来还是明白了不少。世界上没有什么轻而易举就可以取得成功的事情。过去一直认为考研根本没有高考难。可事实并非如此。我的亲身经历让我否定了自己的判断。考研考验的不仅仅是一个人知识掌握的多少(就目前的考研方式说,只要把基础知识背的滚瓜烂熟基本上没什么问题),还有一个人的毅力、定力、耐力。这么些天来我的确瘦了不少,体重一直上不去。希望我的付出能够换回我想要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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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06 Dec 2007 21:35:44 CST 0
<![CDATA[真凶上诉聂树斌冤杀案重现生机]]> .html
 
 
  •   聂树斌95年被冤杀,05年真凶出现,但是聂母向河北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申诉被驳回,理由是其不能提供当年聂树斌的原审判决书。而这一判决书,聂母从未看过。苦寻2年而一直未得的聂树斌案原审判决书,在今年4月突然神秘出现。

■ 此前苦寻2年而一直未得的聂树斌案判决书,在今年4月突然神秘出现。

■ 所谓“真凶”王书金在一审被判死刑后,于今年4月向河北高院提出上诉,理由却是检察院未诉其强奸杀害康某的罪行,导致无辜者(聂树斌)蒙冤。

■ 虽然河北高院一直不予受理,但据聂母称,最高院日前已受理其申诉


聂树斌案何时真相大白?图为2005年,聂树斌的母亲哭倒在聂的坟上(资料图)


聂树斌的姐姐展示她和弟弟生前的合影(资料图)


本报2005年3月24日曾对此案进行过报道

作者:南方周末记者 赵凌 发自河北

案件回放“聂树斌案”回放

相关评论聂树斌案:没有真相就没有正义

历史报道(2005): "聂树斌案"悬而未决 防"勾兑"公众吁异地调查

曾经轰动全国的河北聂树斌案,在沉寂两年后,于过去的几个月中获得突破性进展。

两年时间里,聂母多次为儿子的案子向河北省高院提出申诉,均被以没法提供原审判决书为由驳回。但就在今年4、5月份,神秘人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分别寄来了聂树斌案的一、二审判决书,从而扫除了对此案提出申诉的最大障碍。

与此同时,更戏剧性的场面随之发生。也是在今年4月,一审被判死刑的王书金向河北高院提出上诉,理由却是检察院未诉其强奸杀害康某的罪行,从而导致无辜者聂树斌蒙冤。王书金虽知自己难逃一死,但希望让自己的罪恶簿上再添一条人命,而不能让好人背黑锅。

这些戏剧性的变化,让一度被法学界人士认为已处绝境的聂树斌案,突然看到了一线生机。

迷雾重重

自2005年3月聂树斌案被媒体披露后,两年时间里,河北方面成立的专案组一直对外宣称“正在调查”,但此前表示要向所有媒体公布调查结果的承诺至今仍付之阙如。

因有所谓“真凶”王书金的供认加上河北广平警方的调查,感觉“胜券在握”的聂树斌案却遭遇了不可思议的困局。聂母向河北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申诉被驳回,理由是其不能提供当年聂树斌的原审判决书。按照法律规定,原审判决书是申诉必须提供的要件之一。

1995年聂树斌历经石家庄中院一审判处死刑、河北省高院维持原判并复核,直至聂树斌被枪决,聂树斌的家人从未收到过一审及二审判决书。“儿子到底犯了什么罪死的,我一直不明不白。”从未看到过判决书的聂母张焕枝在过去的两年中一直为寻找判决书绞尽脑汁。

此前各方向法院讨要判决书的所有努力均以失败告终,包括律师。已经与聂家解除委托关系的前代理律师李树亭告诉记者,他曾四次前往河北高院索要聂案判决书,法院以领导正在调卷为由拒绝提供。

按照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判决书必须送达被告人近亲属。但河北高院以聂案是1996年前的旧案为由,拒绝提供。

拿不到判决书,就意味着无法进行申诉和申请再审。“我们连法院认定的事实都不清楚,怎么申诉?连生效判决的具体文号都不知道,怎么提起再审?”2005年4月,李树亭曾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2005年4月,同情张焕枝遭遇的聂庄村民五十余人前来河北高院再次讨要判决书。因为“阵容强大”终于惊动高院一位李副院长。据在现场的一家媒体记者描述,李副院长的回答明快坚决:研究决定,判决书现在不给!“一是因为,当年执行的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判决书送达家属;二是,这个案子正在复查,结果很快出来,到时候什么都有了,什么都清楚了。”

然而,六十多岁的张焕枝在过去两年中,一次次从聂庄到石家庄,再上北京,却一次次地无功而返,周而复始。

王书金案也开始向不利于真相调查的方向发展。尽管王书金一直供述自己所犯六起强奸杀人罪,尤其坚持对1994年8月5日石家庄郊区玉米地强奸杀害康某的供述是真实的,但检方仅对其供述的四起犯罪进行了公诉,其中并不包括这起与聂树斌有重大关联的康案。

迷雾重重的聂树斌案必须依赖王书金案的调查才可真相大白,在这种情况下,两案其实同为一案。但从河北省邯郸市检察院的公诉书来看,似乎试图撇清两案关联,各表一枝。2006年4月11日,邯郸中院开庭审理了王书金一案,据参加庭审的相关人士称,在庭上王书金再次供认他强奸杀害康某的行为,但被法官以“与指控无关”为由打断,被公诉方以“查无实据”驳回。

时隔一年之久,今年4月,邯郸中院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王书金死刑。在官方调查结果不出、聂家又无法申诉的情况下,王书金的死刑判决无疑将加速聂树斌这起影响巨大的疑案最终走向沉默。

判决书神秘出现

如有神助,今年4月的一天中午,为寻得判决书精神近乎崩溃的张焕枝拿到一封特快专递,没有寄件人信息。

撕开一看,“判决书!”这是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中院对聂树斌作出的一审判决。张焕枝惊喜又悲凉——这是儿子被处决12年后,她第一次看到判决书的模样,这也是她奔走两年经受无数屈辱苦求不得的东西。

到底是谁寄来了判决书?!

这个问题,张焕枝至今无解。聂案其中一位代理律师张思之也颇感惊讶。这位老律师在正当法律途径无法讨得判决书的情况下,曾试图运用私人关系,但最终也没有结果。

一个多月之后,张焕枝又以同样神秘的方式收到了河北高院的终审判决书。“终于可以申诉了!”来不及推敲到底何人相助,张焕枝想到能够申诉非常激动。

12年前的两份判决以最权威的方式披露了当年法院认定的聂树斌的“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聂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某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尔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石家庄郊区分局在侦破此案时根据群众反映将聂树斌抓获后,聂即交代了强奸后勒死康某的犯罪经过,并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作案现场及埋葬被害人衣物的地点与现场勘查一致。被告人聂树斌对康某被害现场提取物及生前照片进行辨认,均确认系被害人照片及其所穿衣物。聂树斌所供被害妇女体态、所穿衣物与被害人之夫××(保护当事人省去姓名——记者注)、证人××所证一致。据此足以认定康某系聂树斌强奸后杀死无疑。

判决书显示,当年聂树斌的辩护人并非无所作为,他也质疑公诉机关对聂树斌的指控证据不足,但这一意见被两级法院先后驳回。

河北高院最终如下宣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妇女罪判处被告人聂树斌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

终审判决是在1995年4月25日做出的,两天后聂树斌便被执行了死刑。1995年4月28日,聂树斌的父亲照例前往看守所为儿子送生活用品时,被工作人员告知,不用再来了,你儿子昨天已被枪决。

从1995年到2007年,历经12年,聂树斌的父母终于通过一纸判决,从正式渠道明白了事情的来龙去脉,知道了儿子是为何而死,又是如何在这个世界上突然消失的。

面对得以披露的判决,聂案律师迅即提出再审请求,认为原审判决显然证据不足。

他们提出的主要质疑包括:一、在聂案中,没有任何人指证聂树斌对被害人康某实施了强奸,也没有人指证聂杀害了康某;二、侦查机关在现场并没有提取指纹、脚印、精液或其他痕迹,缺乏认定聂树斌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物证;三、现场提取的用来勒死被害人的花上衣没有查明来源。

律师的核心意见认为,聂被定罪仅仅是依据他本人的口供,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实聂树斌确实强奸并杀害了康某。

依据刑诉法第35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另外有规定,“间接证据只有在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人定罪。”

王书金上诉:不想让好人背黑锅

戏剧般的转折紧随着判决书的从天而降再次发生。

今年4月,一审被判死刑的王书金向河北高院提出上诉,理由是检察院未诉其强奸杀害康某的罪行,导致无辜者蒙冤。

据知情人介绍,从王书金被捕直至与律师会面,他并不知道康案另有“凶手”存在,也根本不知道聂树斌是谁,更不知道聂树斌因为康案十几年前作为罪犯已被枪决。据知情者透露,知道这个结果的王书金非常痛苦,“三条命案在身,知道自己必死无疑,王书金说要走得没有愧疚,不想冤枉无辜者”。

王书金的律师一直强调,从王书金被捕至今,他始终坚持对所有罪行的交代完全属实,特别是主动交代的杀害康某案。然而,在一审法庭审讯中,检察机关对于王书金关于杀害康某的供述则表示“查无实据”。

辩护律师朱爱民当庭反驳,认为公诉机关的认定完全错误。这位律师说,王书金2005年1月18日供述强奸杀害康某的经过,公安卷第2卷第12页至13页有详细记载;同年1月25日河北广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提讯时,“他做了同样的供述”。“他的供述是在没有任何外界信息来源的情况下作出的,对此广平县公安局进行了确认,详见公安卷第2卷第60页至第62页,而这些供述都是被法庭当庭质证后采信的。”

从律师的辩护中本报记者另外得知,广平公安还对了解此案现场的证人及王书金一同在石家庄西郊打工的几位证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同时还带领王书金对他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律师认为,“在这个案件的证据链条中,只差了被害人家人的报案、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和尸检报告这个环节,而这个审查核对的义务是公诉机关应该承担的。”

另一位看到过公安卷的人士告诉本报记者,王书金有着惊人的记忆力,他交代当年杀害康某的一些细节,甚至是一串钥匙的摆放位置,都与现场勘查高度吻合。“王书金对石家庄西郊玉米地这起案件供述的目的和意义不在这起案件的本身,作为被告人的王书金,并没有因公诉机关对其他两起案件的不予指控而心存侥幸或者沾沾自喜,他确实希望还事实本来面目,死要死得良心无愧。无论这起案件与什么人或者什么事有什么牵连,无论是活着的还是死去的,把真相搞清楚都能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一位熟悉案情的人士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2007年7月31日,河北省高院二审非公开开庭审理了王书金一案,据参加庭审的知情人士透露,王书金在庭上继续对杀害康某供认不讳,并表示不想冤枉任何无辜者——他说,知道自己的忏悔不会改变死刑结果,但仍要上诉是因为不想让好人替自己背黑锅。

尽管法院当庭未作出判决,但法律观察人士推测,二审维持死刑判决的可能性非常大。

最危险时刻

虽然出现戏剧性的变化,但聂树斌案能否真相大白,仍然不容乐观。甚至从某种程度上看,该案已到最关键、也是最危险的时刻。

关注聂案的所有人都在观望王书金即将到来的二审判决,一旦维持原判,则意味着经过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后,王书金将极有可能被执行死刑,而他的死则意味着聂树斌案会失去一切复查或者翻案的机会。

事实上,自王书金案进入起诉阶段后,外界就一直呼吁“刀下留人”。现在情况更加危急,正如聂案的辩护律师所言,王书金一旦执行死刑,聂案就可能死无对证,沦为不折不扣的“死案”。

8月15日,张焕枝再次来到河北省高级法院立案大厅。自拿到判决书后,这是她第四次前来申诉立案。第一次来申诉时,法院人员惊诧地问,“你是怎么拿到判决书的?!”

尽管材料已经齐全,然而,张焕枝的申诉请求仍然难以实现。“每次来他们都说要找的人出去了或正在开会。”8月15日,本报记者陪同张焕枝前往河北省高院申诉立案,这是此前法院的一位主任与张焕枝约定的见面时间。

当天早晨6点出门,倒了两次车8点赶到河北高院的张焕枝,在等待三个小时接近中午的时候,她被告知主任陪同上级领导参观去了,无法接待。本报记者质询,既然符合申诉条件,为何不能依法立案?一位工作人员干脆回答:上面有交待,你们这个案子比较特殊,我们不能随便接待。

“以前没有判决书,不给立,现在有了判决书,还是不给立,你们到底要怎么样?!”张焕枝在低声下气跟工作人员说好话未果后终于爆发了。法警立即高声呵斥情绪激动的张焕枝离开立案大厅,“要喊,出去喊去!听见没有!”

也是在这个地方,不久将会作出王书金的终审判决,而这正是目前留给外界最大的悬念。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犯罪事实,法庭认为确有疑点的,可以退回检察院追诉或者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但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只是无中生有,没有证据支持,也可以不予理睬。

河北高院会不会将王书金案退回补充侦查呢?熟悉案情的多数人士并不乐观,因为一审时存在同样问题,也未见退回就直接出了判决。

遭河北高院冷遇的张焕枝不久前再赴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05年最高法也曾以无法提供判决书拒绝了她的申诉请求。日前,张焕枝兴奋地告诉本报记者,“最高院受理了我的申诉!一切就寄希望于最高法院了。”这位不愿气馁的母亲仍然忐忑。

与此同时,张焕枝又从广平公安那里听到了另一个好消息。王书金案的一位经办人告诉她,政法委调查组对王书金案的调查结果最终和广平公安的侦查结果一样,“你要相信政府一定会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这位警察安慰张焕枝说。

如果不出意外,最后的局面极有可能是“王书金”和“聂树斌”在最高人民法院相遇:一个为死刑复核,一个为死刑申诉。区别在于,一个是即将赴死的生命,而另一个生命已然逝去。他们将不得不以这样独特极致的方式将真相示人——让杀人者蒙羞,让蒙冤者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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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04 Nov 2007 17:20:57 CST 0
<![CDATA[“聂树斌冤杀案”悬而未决]]> .html
 
 
“聂树斌冤杀案”悬而未决
防“勾兑”公众吁异地调查



  1月19日,《河南商报》发表《河北“摧花狂魔”荥阳落网》一文,报道了河北在逃嫌犯王书金所犯几起强奸罪行<作者>= <日期>= <版次>= <版名>= <分类>= <专栏>= <正文>= 1月19日,《河南商报》发表《河北“摧花狂魔”荥阳落网》一文,报道了河北在逃嫌犯王书金所犯几起强奸罪行,其中包括他主动交待的一起石家庄强奸杀人案。2月底,《河南商报》记者从荥阳警方获知此案另有悬疑,立即前往河北广平县公安局调查,警方证实了这个令人震惊的结果——此案早有“凶手”,而这个叫聂树斌的小伙子已于10年前被执行死刑。3月15日《河南商报》发出报道,全国哗然。

3月16日,张焕枝(中)扑倒在聂树斌低矮的坟头,哭声凄厉:“我要我的儿子!……”陈剑/摄

  10年前,未满21岁的聂树斌被枪决了。10年间,他的家人接受了公检法三方共同认定的事实:1994年夏秋之交,聂树斌在一片玉米地中奸杀了一名38岁的女子。这位康姓被害女工当时正骑车途经此地。

    1995年4月28日,聂树斌的父亲聂学生照例前往看守所为儿子送生活用品,工作人员告诉他,不用再来了,你儿子昨天已被枪决。此前,历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复核后,这位年轻人最终背负两个极恶的罪名赴死———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

    十年光阴。

    2005年3月16日,61岁的聂学生发出孩子般的悲啼,呜咽中用拐杖驱赶前来采访的记者:“你们走,你们走,不要说这个事了!”这位老人在儿子死后偏瘫至今,曾一度服毒自杀未遂。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则扑倒在聂树斌低矮的坟头,残阳中哭声凄厉:“我要我的儿子!……”

    所有情势的突变来源于一个残酷的发现。2005年1月,被捕的河北籍男子王书金向河北广平警方交代,10年前石家庄孔寨村玉米地奸杀案是自己所为。广平县公安局有关人士说,王书金交代细节与现场高度吻合。

    此事经《河南商报》披露后,舆论顿时哗然。在河北官方和司法机构尚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多数媒体和网民初步判断后达成“共识”———聂树斌被无辜错杀。

    聂树斌是否含冤负屈?到底谁是真正凶手?3月16日,本报记者赴河北调查此案。

“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这个凶残的犯罪分子终于供述了罪行”

    聂树斌的家乡位于石家庄市郊孔寨下聂庄。在认识聂树斌的人那里,他被所有的人描述为一个极度内向老实的人。

    口吃的缺陷加剧了他的自闭和自卑。母亲张焕枝说,他几乎没什么朋友,没有见到他和哪位同学或是工友来往密切。20岁的聂树斌初中毕业后在与石家庄毗邻的鹿泉市综合技术职业学校校办工厂做焊工,没有恋爱经历。

聂树斌(右)和姐姐聂树慧1993年时的合影  陈剑/摄

    1994年9月的一天,正在家中做活的张焕枝接待了石家庄郊区公安分局几名警察的突然造访。前一天晚上,聂树斌不同寻常没有回家。警察拿出一张照片询问张焕枝,这是你们家的吗?照片上是一件女式上衣,没有血迹。聂母困惑中摇头。警察接着告诉她,聂树斌因有作案嫌疑昨天被逮捕了。惊慌中聂母询问详情,警方没有透露更多。

    大约三四天后,警察再次登门,搜查了聂树斌所住房间,掀开被褥上上下下抖落了一番。在抽屉中警方最后发现了一个日记本,征求家人同意后拿走。家人告诉本报记者,聂树斌平时并没有写日记的习惯,日记本中到底写的什么,他们至今都不知道。聂树斌被枪决后,法院没有向家属归还包括日记本在内的任何遗物。

    直到警方第三次来聂家,家人仍不清楚聂树斌到底犯了什么事。聂树斌的姐夫张聚军说,当时家人以为他可能就是偷了点钱。十几天后,聂家还如期操办了聂树慧和张聚军的结婚酒席。

    不久之后的一天,聂学生在他工作的石家庄联碱厂第一次见到了儿子的逮捕证,上面赫然写着“强奸杀人”。被同事评价为老实得不能再老实的聂学生拒绝签字,狂喊着“我儿子不是这样的人!我儿子不是这样的人!”站在对面的警察说,签吧,你儿子自己都承认了。

    1994年10月26日,《石家庄日报》一篇题为《青纱帐迷案》的文章生动细致地披露了聂树斌的“罪行”,并将他称为“凶残的犯罪分子”。而那时,一审法院尚未对聂树斌宣判定罪。

    时隔10年之久,在外界无法看到当年案卷的情况下,这篇文章提供了最直接的详情。文中写道:“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凶残的犯罪分子终于在9月29日供述了拦路强奸杀人的罪行。”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以下引文为该文原文):

  在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到孔寨村之间的玉米地中,公安人员发现了一具高度腐烂的女尸和一辆坤式24型自行车,附近还有一件连衣裙及内裤。经现场勘察和分析判断,警方认定这是一起拦路强奸杀人案。

    “专案组综合查访情况判定,一名骑蓝色山地车的男青年很可能就是强奸杀人案的凶犯”。9月23日下午6时20分,骑蓝色山地车行至该处的男青年被当场抓获。

    这个青年就是聂树斌。然而,“他只承认调戏过妇女,拒不交代其他问题”。于是,“干警们巧妙运用攻心战术和证据,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这个凶残的犯罪分子终于在9月29日供述了拦路强奸杀人的罪行。

    “8月5日下午,他游荡中从张营村偷走一件半袖衬衣,行至新华路检查站附近时发现康老汉的女儿骑车驶入田间小路,便尾追上前将其撞倒,拖至玉米地打昏强奸,又用衬衣将其勒死。一个多月之后,他又出来蓄谋强奸作案,没想到刚露面就落入了法网。”

    聂树斌由此一步一步走向死刑。

当年律师、检察官开口:聂树斌从始至终没有喊冤

  从1994年9月聂树斌被捕直至第二年4月被执行枪决,张焕枝仅见过儿子一面,时间大约两分钟。

    由于强奸案不公开审理,1995年3月,石家庄市中院一审开庭时聂母未能进入。但在法院门口,她看到两个法警把儿子从警车上押进了法院。庭审结束后,聂母提出想见儿子一面。在主审法官康平平和辩护律师张景和的陪同下,她在法庭后面一个小屋中看见了半年未见的聂树斌。

    聂树斌当时背对着门,双手抱着深垂的头正低声哭泣。“树斌!”张焕枝哭着唤了声,聂树斌在抽泣的颤栗中突然转身,放声痛哭,一声一声地喊着“妈——”,泪水满脸。

    “我们只是哭,只是哭。”10年后坐在不太光亮的堂屋里,张焕枝吃了几颗救心丸后,痛苦回忆着这一生中最难忘的两分钟。

    两个干警最终分开了母子,嘴里督促着:走吧,走吧。法官推着张焕枝的胳膊也在说,走吧,走吧。张焕枝被搀扶着从小屋退了出来,就这样和儿子作了最后的告别。张焕枝说,她总觉得儿子当时有话要说,但因为激动加上口吃,没有来得及说出口。

    在聂树斌被捕后直至枪决的这段时间里,除办案人员外,和聂树斌接触最多的便是辩护律师张景和。今年70岁的张景和退休前是石家庄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该所的前身——法律服务社,几年前已经解散。

    事发后,张景和遭到众媒体指责,被认为未尽律师辩护职责,敷衍了事,是造成这一可能冤案的主要原因。据本报记者了解,当年聂家通过辗转的亲戚关系委托张景和为聂树斌辩护。但他并非一个江湖骗子,1990年代中期他在河北曾代理过著名的衡水国际诈骗案。

    张焕枝更是向本报记者回忆:当时,张景和会见聂树斌时曾问,你第一次说没干,第二次怎么又说干了?聂说,“打了”。张焕枝还记得当时张景和模仿儿子说话口气时的样子。

    站在所住的小平房门前,这位之前拒绝了所有媒体的张律师首开其口,详细回忆了10年前见到聂树斌的情形。本想颐养天年的他平静生活突起波澜,这是他未曾想到的,尽管门上的春联写着“心想事成永平安”。

    张景和说,他总共见了聂树斌3次,没有一次聂树斌说冤。记得第一次见聂前,聂家托他一定问问那件事到底是不是聂树斌干的。张景和当时以长者身份对聂树斌说,这事是你干的你推也推不掉的,不是你干的你揽也揽不下。但3次会见,聂树斌都承认是自己所为。

    张景和回忆,聂树斌当时正值青春期,而且有点迷恋“那种”小说。聂树斌是这样告诉他的,那天天气很热,他因和车间主任赌气而未去上班,骑车闲逛时看到一女子穿着件“布拉及”(连衣裙)骑车远远过来。相遇小路后,他用自行车别住了对方,提出“玩玩”。当时,那位已近中年的女子还骂道“你一个小孩子胡闹什么”。聂树斌依然制服了她,强奸后因为惧怕又用一件衣服勒死了康某。

    不仅如此,张景和还说,聂树斌交代的作案细节和现场十分吻合,包括尸体最后摆放的方向、自行车样式、内衣颜色等等。

    就外界猜测的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张景和说,他承认在那个年代刑讯逼供比较猖獗,但在和聂树斌的几次会见中,没有发现身上有被打的痕迹。“再说,作为律师,明知是刑讯逼供不但不为当事人辩护,还向当事人家属直言,这岂不是公开承认自己无能?”张景和提醒本报记者考虑,如果聂家早就知道聂树斌是屈打成招,怎么会忍气吞声这么多年而未见申诉和上访。

    正是因为聂树斌自己供认不讳,张景和说,上诉只能从认罪态度好上请求从轻量刑。但他其实也知道,这个理由非常牵强。1995年4月,当河北省高院终审维持一审原死刑判决时,他不感到意外。

    本报记者侧面了解到,当年承办此案的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也曾在某个场合表示,从侦查到终审判决整个过程中,聂树斌没有一次叫冤,而且整个案件的证据链非常完整清晰。

    对于突然间冒出来的“真凶”王书金,张景和和那位检察官同样感到费解。“两个案子肯定有一个是错的。”张景和非常肯定地说。对于外界的指责,张景和表现坦然,“我没有丧失我律师的职责,在这个案子当中。”

    抛开聂案不言,张景和承认,10年前律师地位和作用相当有限,审判机关并不能十分重视律师的意见,更谈不上什么控辩平衡,“时至今日,即使律师的作用在变大,这种情况也没有非常大的改变,特别是刑事案件。”

死去的聂树斌,活着的王书金,谁更有可能杀人

  聂树斌确有作案可能?“真凶”王书金案是否存在问题?本报记者随后奔赴河北邯郸广平县调查。

    广平警方的资料显示,今年1月19日凌晨1时30分,接到河南郑州荥阳县索河派出所给广平警方打来电话称,在辖区一砖厂排查时发现一自称“王永军”的人,经确认该人在广平有杀人嫌疑。根据河南警方通报情况,广平县公安局副局长郑成月立即联想到本县1995年10月发生的一起强奸杀人案,而犯罪嫌疑人王书金至今在逃。

    两个小时后,郑成月迅速带领人马赶赴河南。在河南郑州荥阳县索河派出所见到嫌疑人后,郑成月一眼便认出正是强奸杀人在逃嫌犯王书金。之后,王书金连续交待了全部6起强奸杀人案,其中奸杀4人,强奸2人。令人意外的是,王书金还主动交待:1994年夏季在石家庄打工时,在西郊将一女青年强奸后杀死,抛尸于玉米地中。

    对广平警方而言,这是一个意外的成果。但更大意外是当他们将王书金押至石家庄指认现场时获知,此案已结,案犯聂树斌10年前已被枪决。这个突如其来的发现让广平警方大为震惊。

    3月18日,在阴冷的房间里,王书金50岁的哥哥王书银尽量低头不看记者双眼,这个温和的男人突然狠狠地说,我恨不得赶快枪决他,我们全家恨他。

    今年38岁的王书金是广平县十里铺乡南寺郎固村人。因为生性诡异鲁莽,在过去的十几年全家人都不和他怎么说话,视其为路人。这个从小不爱学习好逸恶劳的年轻人常常被哥哥教育,可是即使打他打到手麻仍不管用。王书金负案逃离河北时,因为极端的痛恨,家人并不以为然,也毫无担忧。

    他们一直不知道王书金还曾在石家庄作案,并因此牵出了一个可能的冤魂。当把这个复杂离奇的案件告诉他们时,他们毫不怀疑王书金是真正的凶手。他们不关心他,也不想去看他,甚至临死前的一眼。“我只希望他赶快消失”,王书银说,弟弟的丑事让全家蒙羞,抬不起头来。

    这是两个反差极大的家庭,一个深信儿子连鸡都不敢杀怎能杀人,一个深信自己的弟弟杀人不会眨眼。因同一案件而被间接牵连的素昧平生的两个男人,究竟谁是凶手?

公众呼吁异地调查,以防“平衡和协商”

    在过去的一个星期里,石家庄成了中国媒体蜂拥而至的地方。在公安部作出批示后,河北省委政法委组成调查组重新调查聂案。尘封10年的案卷从河北省高院的档案室里拂尘而出。

    石家庄市中院院长秘书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目前中院正抓紧调卷审查,同时和检察院、公安机关正在沟通。这位秘书承认,仅根据10年前的案卷书面审查,将很难发现问题,但他们将克服一切调查上的困难,“一定会给大家一个结论。如果结论真是错案,我们将按照最高法的错案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错案追究责任办法,一旦错案成立,法院将依程度不同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轻微的,责令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参与聂案的司法人员目前正在经受压力,他们将逐一接受调查组调查。此前,本报记者辗转和当年参与聂案的侦查人员、检察官和主审法官取得联系,他们均以各自方式回应了记者。

    10年前为郊区公安分局刑警,《青纱帐迷案》侦破通讯一文的第二作者:当记者表明意图时,他关掉电话并说“打错”。在记者多次短信的追问后,他最终回复短信:可以负责地告诉你,我不是办案民警。

    10年前聂案公诉人:拒绝接受采访,但侧面表示聂案当时证据十分充分,足以认定。

    10年前聂案主审法官:“当时调查证据比较充分、比较扎实。我现在不能说这个案子错了,也不能说对了。按领导说的算,领导怎么说,我就怎么定。”

  一些法律人士和普通百姓则表示,鉴于聂案的核查结果事关当地公检法的形象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为了保证公正,两案调查、审理应在异地进行。目前聂王两案案卷在石家庄和广平手中各自严格保密,在无外力参与和并不透明的调查中,是否会出现某种平衡、协商或勾兑——外界在突然静默的等待中不免担忧起来。

    据记者了解,王书金的其他3起强奸杀人案已进入检察起诉阶段,但事关聂树斌是否冤杀的石家庄康某一案尚未转移。而广平警方当时因此案情况复杂,对王书金的历次讯问都录了像,这将是一份重要的影像资料。

    聂家委托的律师李树亭目前正在为聂案申请再审收集证据,他对翻案信心十足。他说,翻案仅是第一步,他的目标依次是:启动再审-拿到国家赔偿-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广平县公安局副局长郑成月亦表现轻松。他曾对友人说起心中愿望:聂树斌翻案那一天,他要到下聂庄那棵百年古槐下和聂树斌父母照一张相,以此告慰聂树斌的冤魂。当本报记者问起照片还有没有可能照时,郑成月爽快回答:没问题。

    (感谢河南商报记者楚扬提供采访帮助)

 

■编后语

愿“聂树斌冤杀案”成为上收死刑核准权的加速器

  聂树斌被“冤杀”,目前还只能算一个假想。但无论核查结果如何,由本案引发的“人死不能复生”的深思,再次逼使我们正视一个老问题———收回死刑核准权真的不能再等了。

    试想,如果死刑的最后核准权由最高法院独家掌管,而不是下放给省级法院行使,那么,当年聂树斌的死刑判决和死刑核准两个程序就不会合而为一,河北高院就不会一家行使生杀予夺之权,最高法院就会再把一道“鬼门关”,如此,纠正“冤杀”的几率就会大大增加。当然,人的判断不可能百分之百正确,但即便是最高法院最终核准了死刑,“冤杀”了聂树斌,那至少从死刑程序上看,聂案是无可挑剔的,这至少满足了程序正义。

    收回依法本应由最高法院独揽的死刑核准权,早已是举国上下的共识。上至总理,下至百姓,包括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几乎无一人不支持。可是,各界吁请多年的收回为何雷声大、雨点小呢?

    就新近的报道看,问题可能出在最高法院人手不够,若收回,一时需要增加数百法官编制;还有一种可能是,最高法院需要研究收回后如何完善核准程序,希冀一揽子解决收回与完善的问题。

    这些考虑当然不无道理。但保障人权,哪怕再难也要克服!相比生命、中国法治声誉的大是大非问题,法官编制、程序完善等问题似乎都显得小了。何况法官不够,全国每个中级法院暂时“援助”一个人不就绰绰有余了?先急后缓,等收回大权之后再徐图改良也不迟啊。当年废收容改救助之时,不就是先废收容然后再细谋救助之策吗?

    愿“聂树斌冤杀案”成为最高法院上收死刑核准权的加速器!如果“真凶”王书金被判死刑,也愿他本人即能享受到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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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04 Nov 2007 17:17:52 CST 0
<![CDATA[律师法修订后全文]]> .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八条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四十三条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第四十四条 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不得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五十三条 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第五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军队律师,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本法规定。军队律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五十八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九条 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八条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四十三条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第四十四条 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不得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五十三条 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第五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军队律师,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本法规定。军队律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五十八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九条 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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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04 Nov 2007 16:42:40 CST 0
<![CDATA[模拟法庭]]> .html
 
 

大二时组织了依次模拟法庭,当时咱扮演审判员(因为审判长做的事情多责任大,所以我也没有争取,当时只想过把瘾),作在法官席上的感觉就是不一样。中国的审判模式注定了法官还是有莫大的权力,不论是检方还是 辩方都要听法官的指挥,更不用说当事人了。中国的庭审是职权式的,这跟西方“当事人主义”不同。中国的审判活动很死板,没有活力,法官主宰一切,而西方法官只是消极的裁判人,他们不主动讯问当事人,整个庭审完全有控辩双方自由辩论(当然也有一定的界限)。所以中国有些法官,尤其是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居然睡着了。不我还好,两个小时的庭审蛮有精神的,也许是第一次的缘故吧。

系里让搞模拟法庭作为实习的一部分。没办法还得搞。不过现在都忙着考研没人愿意多付出。我选了个被告,还好不是强奸案,没有毁了我名誉,哈哈。作被告就是在法庭上老老实实的回答法官、公诉人、律师的发问,当然在辩论阶段有自行辩论的权利,也有做最后陈诉的权利。可惜在当前的中国这些基本上是形同虚设。案例上本来是判我无罪释放,可指导老师说无罪释放在法理上过的去,在情理里过不去,最后法官判了个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我也忍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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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30 Oct 2007 17:37:05 CST 0
<![CDATA[中国最美丽的女模特让五星红旗飘在台湾]]> .html
 
 

  北京姑娘刘晓鸥,今天令陈菊尴尬不已。

  参选国际妙龄小姐的佳丽25日到台湾高雄市政府参访。来自中国大陆的佳丽刘晓鸥,手持五星红旗,来到陈菊身旁,打算与陈菊握手问好。没想到陈菊看到五星旗后,吓了一跳,左闪右避,连正眼都不敢看一眼刘晓鸥,相当失态。

  看到刘晓鸥手上拿着五星红旗,陈菊吓得马上扭头。
wt"P9KX#q2[t0
ifu*em+^E0  由于刘晓鸥是首位到台湾参加选美比赛的中国大陆代表,台湾媒体对她相当留意。身高177厘米的她,是北京市人,正在加拿大留学。她几经辛苦才搞好入台手续,赶及参加比赛。
y-flU:R a9L3T c0
o K4z)`%w3w0  今年度的国际妙龄小姐在高雄市举行,一众佳丽今天去拜会高雄市长陈菊。佳丽们手持自己的国旗或区旗与陈菊合照,但陈菊却刻意“冷落”刘晓鸥,不断躲开刘晓鸥。

  看到刘晓鸥手上拿着五星红旗,陈菊吓得马上扭头。
yqg-l l"s#?,Gb0CtU0凤凰博客 dXHi/M1kS,M
  不过,刘晓鸥却大方地走到陈菊身边,礼貌性与陈合照。但陈菊一看到刘晓鸥手上的五星红旗,立马转过头去,一直顾左右而言他,就是不敢正面面对五星旗。而此时,刘晓鸥则不断在陈菊身旁小幅度挥动五星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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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28 Oct 2007 20:04:33 CST 0
<![CDATA[一路走来----五]]> .html
 
  距考研仅有70来天了。时间真的挺紧。

   专业课虽然看了一遍听了一边录音,可感觉脑子里空空的。更令我担心的是外语,只做了三年的真题,政治上了个辅导班后一个字没看。很多同学说我学习很认真(就连同在文科楼的一些女生都说向我学习(扬名外系了  呵呵))。我承认我用的时间不少于别人,但人与人不同,总感觉自己没学到什么东西,可能是本人愚钝吧。哈哈 

     她说如果我考上研会给我我想要的答案.这对我来说既是机会又是挑战.机遇什么时候可以脱离挑战呀?哈哈  不管怎么说她总算给了我一个答案,虽然我考研并不完全为了她,但她的话让我看到了希望.只要在未来的几十天内做到我所能做到的,无论结果如何,我会坦然面对现实.

   天道酬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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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28 Oct 2007 19:24:16 CST 0
<![CDATA[法学知识解读情书]]> .html
 
 

1色 我的甜心—对象不明,发出要约和承诺必须针对特定的主体

2献花爱你一万年--显然无法履行的义务,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吻为了你我宁愿背叛我的家庭和父母,今生今世只爱你一个人---违背公序良俗,该条款无效

4好我对你的海誓山盟天地为证--见证或公证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律师或公证机关

5加油 我会给你最大的幸福--约定不明,不同主体对幸福具体内涵的理解不同

6困如果你和我生活在一起,我会为你当牛做马,包揽一切家务--显失公平,属可撤销条款。家庭中夫妻地位完全平等,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生病如果我背叛了你,我愿意接受任何形式的处罚,五雷轰顶,千刀万剐!--这两种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势都是违犯法律规定的

8信尾署名:爱你的小辣椒,于无眠的雨夜--没有标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上的姓名和明确的时间,不符合证书的形式

调皮 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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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26 Oct 2007 09:29:42 CST 0
<![CDATA[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常委简介]]> .html

胡锦涛同志简历

 

    胡锦涛,男,汉族,1942年12月生,安徽绩溪人,1964年4月入党,1965年7月参加工作,清华大学水利工程系河川枢纽电站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工程师。 

    现任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1959-1964年 清华大学水利工程系学习 

    1964-1965年 清华大学水利工程系学习,并任政治辅导员 

    1965-1968年 清华大学水利工程系参加科研工作,并任政治辅导员(“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终止) 

    1968-1969年 水电部刘家峡工程局房建队劳动 

    1969-1974年 水电部第四工程局八一三分局技术员、秘书、机关党总支副书记 

    1974-1975年 甘肃省建委秘书 

    1975-1980年 甘肃省建委设计管理处副处长 

    1980-1982年 甘肃省建委副主任,共青团甘肃省委书记(1982.09-1982.12) 

    1982-1984年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青联主席 

    1984-1985年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 

    1985-1988年 贵州省委书记,贵州省军区党委第一书记 

    1988-1992年 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西藏军区党委第一书记 

    1992-1993年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 

    1993-1998年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党校校长 

    1998-1999年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中央党校校长 

    1999-2002年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中央党校校长 

    2002-2003年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中央党校校长(2002年12月不再兼任) 

    2003-2004年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2004-2005年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2005-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第十二届中央候补委员、中央委员,十三届、十四届、十五届、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十四届、十五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十六届、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十五届四中全会增补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任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十六届四中全会任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十七届一中全会任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第六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

吴邦国同志简历 

 

    吴邦国,男,汉族,1941年7月生,安徽肥东人,1964年4月入党,1966年9月参加工作,清华大学无线电电子学系电真空器件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工程师。 

    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党组书记。 

    1960-1967年 清华大学无线电电子学系电真空器件专业学习 

    1967-1976年 上海电子管三厂工人、技术员,技术科副科长、科长 

    1976-1978年 上海电子管三厂党委副书记、革委会副主任、副厂长、厂党委副书记、厂长 

    1978-1979年 上海市电子元件工业公司副经理 

    1979-1981年 上海市电真空器件公司副经理 

    1981-1983年 上海市仪表电讯工业局党委副书记 

    1983-1985年 上海市委常委兼市委科技工作党委书记 

    1985-1991年 上海市委副书记 

    1991-1992年 上海市委书记 

    1992-1994年 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 

    1994-1995年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 

    1995-1997年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 

    1997-1998年 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 

    1998-1999年 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中央大型企业工委书记 

    1999-2002年 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党组成员,中央企业工委书记 

    2002-2003年 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党组成员,中央企业工委书记 

    2003-        中央政治局常委,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党组书记 

    第十二届、十三届中央候补委员,十四届、十五届、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十四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十四届四中全会增补为中央书记处书记,十五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十六届、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温家宝同志简历

 

  温家宝,男,汉族,1942年9月生,天津市人,1965年4月入党,1967年9月参加工作,北京地质学院地质构造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程师。 

    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党组书记。 

    1960-1965年 北京地质学院地质矿产一系地质测量及找矿专业学习 

    1965-1968年 北京地质学院地质构造专业研究生 

    1968-1978年 甘肃省地质局地质力学队技术员、政治干事、队政治处负责人 

    1978-1979年 甘肃省地质局地质力学队党委常委、副队长 

    1979-1981年 甘肃省地质局副处长、工程师 

    1981-1982年 甘肃省地质局副局长 

    1982-1983年 地质矿产部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党组成员 

    1983-1985年 地质矿产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兼政治部主任 

    1985-1986年 中央办公厅副主任 

    1986-1987年 中央办公厅主任 

    1987-1992年 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兼中央办公厅主任,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书记 

    1992-1993年 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书记 

    1993-1997年 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 

    1997-1998年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 

    1998-2002年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党组成员,中央金融工委书记 

    2002-2003年 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党组成员,中央金融工委书记 

    2003-        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党组书记 

    第十三届、十四届、十五届、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十三届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十四届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十五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十六届、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


贾庆林同志简历

 

    贾庆林,男,汉族,1940年3月生,河北泊头人,1959年12月入党,1962年10月参加工作,河北工学院电力系电机电器设计与制造专业毕业,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 

    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十届全国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1956-1958年 石家庄工业管理学校工业企业计划专业学习 

    1958-1962年 河北工学院电力系电机电器设计与制造专业学习 

    1962-1969年 一机部设备成套总局技术员、团委副书记 

    1969-1971年 下放一机部江西奉新“五七”干校劳动 

    1971-1973年 一机部办公厅政策研究室技术员 

    1973-1978年 一机部产品管理局负责人 

    1978-1983年 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总经理 

    1983-1985年 山西太原重型机器厂厂长、党委书记 

    1985-1986年 福建省委常委、副书记 

    1986-1988年 福建省委副书记兼省委组织部部长 

    1988-1990年 福建省委副书记兼省委党校校长、省直机关工委书记 

    1990-1991年 福建省委副书记、代省长 

    1991-1993年 福建省委副书记、省长 

    1993-1994年 福建省委书记、省长 

    1994-1996年 福建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1996-1997年 北京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 

    1997-1999年 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市长 

    1999-2002年 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 

    2002-2003年 中央政治局常委 

    2003-        中央政治局常委,十届全国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第十四届、十五届、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十五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十六届、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第十届全国政协主席。

李长春同志简历

 

  李长春,男,汉族,1944年2月生,辽宁大连人,1965年9月入党,1966年9月参加工作,哈尔滨工业大学电机工程系工业企业自动化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工程师。 

    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 

    1961-1966年 哈尔滨工业大学电机工程系工业企业自动化专业学习 

    1966-1968年 留校待分配 

    1968-1975年 辽宁省沈阳市开关厂技术员 

    1975-1980年 辽宁省沈阳市电器工业公司革委会副主任、党委常委,沈阳市电器控制设备工业公司副经理、经理、党委副书记 

    1980-1981年 辽宁省沈阳市机电工业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 

    1981-1982年 辽宁省沈阳市委副秘书长 

    1982-1983年 辽宁省沈阳市副市长兼市经委主任 

    1983-1985年 辽宁省沈阳市委书记、市长 

    1985-1986年 辽宁省委副书记兼沈阳市委书记 

    1986-1987年 辽宁省委副书记、代省长 

    1987-1990年 辽宁省委副书记、省长 

    1990-1991年 河南省委副书记、代省长 

    1991-1992年 河南省委副书记、省长 

    1992-1993年 河南省委书记 

    1993-1997年 河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1997-1998年 中央政治局委员,河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1998-2002年 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 

    2002-        中央政治局常委 

    第十二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三届、十四届、十五届、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十五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十六届、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

习近平同志简历

 

    习近平,男,汉族,1953年6月生,陕西富平人,1974年1月入党,1969年1月参加工作,清华大学人文社会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 

    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上海市委书记。 

    1969-1975年 陕西省延川县文安驿公社梁家河大队知青、党支部书记 

    1975-1979年 清华大学化工系基本有机合成专业学习 

    1979-1982年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秘书(现役) 

    1982-1983年 河北省正定县委副书记 

    1983-1985年 河北省正定县委书记 

    1985-1988年 福建省厦门市委常委、副市长 

    1988-1990年 福建省宁德地委书记 

    1990-1993年 福建省福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1993-1995年 福建省委常委,福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1995-1996年 福建省委副书记,福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1996-1999年 福建省委副书记 

    1999-2000年 福建省委副书记、代省长 

    2000-2002年 福建省委副书记、省长(1998-2002年清华大学人文社会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 

    2002-2002年 浙江省委副书记、代省长 

    2002-2003年 浙江省委书记,代省长 

    2003-2007年 浙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7-2007年 上海市委书记 

    2007-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上海市委书记 

    第十五届中央候补委员,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


李克强同志简历

 

   李克强,男,汉族,1955年7月生,安徽定远人,1976年5月入党,1974年3月参加工作,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 

    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辽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1974-1976年 安徽省凤阳县大庙公社东陵大队知青 

    1976-1978年 安徽省凤阳县大庙公社大庙大队党支部书记 

    1978-1982年 北京大学法律系学习,校学生会负责人 

    1982-1983年 北京大学团委书记 

    1983-1985年 共青团中央学校部部长兼全国学联秘书长,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 

    1985-1993年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兼全国青联副主席(其间:1991年9月-11月中央党校学习) 

    1993-1998年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兼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院长(1988-1994年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博士学位) 

    1998-1999年 河南省委副书记、代省长 

    1999-2002年 河南省委副书记、省长 

    2002-2003年 河南省委书记、省长 

    2003-2004年 河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4-2005年 辽宁省委书记 

    2005-2007年 辽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7-        中央政治局常委,辽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第十五届、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贺国强同志简历

 

  贺国强,男,汉族,1943年10月生,湖南湘乡人,1966年1月入党,1966年9月参加工作,北京化工学院无机化工系无机物工学专业毕业,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 

    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中央组织部部长。 

    1961-1966年 北京化工学院无机化工系无机物工学专业学习 

    1966-1967年 留校待分配 

    1967-1978年 山东鲁南化肥厂合成车间技术员、车间主任、车间党支部书记 

    1978-1980年 山东鲁南化肥厂副厂长兼副总工程师 

    1980-1982年 山东省化学石油工业厅调度室主任 

    1982-1984年 山东省化学石油工业厅副厅长 

    1984-1986年 山东省化学石油工业厅厅长 

    1986-1987年 山东省委常委、济南市委副书记 

    1987-1991年 山东省委常委、济南市委书记 

    1991-1996年 化学工业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 

    1996-1997年 福建省委副书记、代省长 

    1997-1999年 福建省委副书记、省长 

    1999-2002年 重庆市委书记 

    2002-2007年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组织部部长 

    2007-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中央组织部部长 

    第十二届、十三届、十四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五届、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十六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十七大当选为中央纪委委员、常委、书记。 

周永康同志简历

 

  周永康,男,汉族,1942年12月生,江苏无锡人,1964年11月入党,1966年9月参加工作,北京石油学院勘探系地球物理勘探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委员、国务院党组成员,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公安部部长、党委书记。 

    1961-1966年 北京石油学院勘探系地球物理勘探专业学习 

    1966-1967年 留校待分配 

    1967-1970年 大庆油田六七三厂地质队实习员、技术员 

    1970-1973年 辽河石油会战指挥部地质团区域室技术员、党支部书记、大队长 

    1973-1976年 辽河石油勘探局地球物理勘探处处长 

    1976-1979年 辽河石油勘探局政治部副主任 

    1979-1983年 辽河石油勘探局副局长兼钻井指挥部党委书记、物探指挥部党委书记兼指挥 

    1983-1985年 辽河石油勘探局局长、党委副书记,辽宁省盘锦市委副书记、市长 

    1985-1988年 石油工业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1988-1996年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其间:1989-1990年兼任塔里木石油会战指挥部指挥、临时党委书记;1989-1990年兼任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和山东省东营市委书记) 

    1996-1998年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 

    1998-1999年 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 

    1999-2002年 四川省委书记 

    2002-2003年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公安部部长、党委书记 

    2003-2007年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国务院党组成员,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公安部部长、党委书记 

    2007-        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委员、国务院党组成员,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公安部部长、党委书记 

    第十四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五届、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十六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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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24 Oct 2007 19:08:52 CST 0
<![CDATA[女人底线]]> .html
 
    

     刚把男人底线的歌词贴上就遇到了有关女人底线的事情。

     前天晚上突然接到网友影子的短信,让我给她打电话。电话接通后没有听到她说话反而是哭泣声,而且已经哭了几个小时了。劝也劝不动,干脆就让她哭吧,把心的憋屈哭出来应该会好受些。

     原来她又跟男朋友吵架了,对恋人来说吵架也没什么,这是很正常的事情,可她说一想到她对男朋友付出了所有而她男友却不知道珍惜她心里就委屈的慌。

     跟影子认识三年多了,对她的为人也有了大概的了解。有象影子这样的女孩并不多。为了男友两年每有回家,家人给找了工作也不想要,只想陪着男友,而且她的银行卡一直在男友手里拿着,有时候家里打钱来她都不知道具体打了多少,男友基本没有给她送过礼物,而她却常给男友买衣服。现在她又为了留在男友身边借钱跟人合伙开了家餐馆,收入也不算丰厚,而且男友又刚把工作辞了。女人最大的付出应该是把自己的身体交给男人吧——尽管现在已经是21世纪了。影子不仅把自己给了男友,而且也去了男友家里。男友的父母也比较满意。影子付出这么多换来的是男友对她的吼声,她说她再也受不了友这么粗暴的态度。也许是两人的家庭背景造就了他们的性格。影子是家里唯一的女孩上面有两哥哥,小时家人肯定宠爱有佳。男友是家里的独生子,在家里的地位可想而知了。

    影子本打算今天买车票回家,可男友母亲的一个电话又让她犹豫了。

    也许是女人太感性太重感情太投入了吧。男女分手时一般都是女人受伤最深。女人的底线到底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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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15 Oct 2007 21:34:48 CST 0
<![CDATA[男人底线]]> .html
 
  什么才是堂堂男人心中的底线
也许永远无法说出准确的答案
有时昴首问苍天